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寿光健元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78316****8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7民初184号 |
案号 | (2020)鲁07执5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和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47000000元及利息66454.17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4月26日,之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但应扣除罚息的复利);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在最高额56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山东和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登记证明编号为05244854000625568697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项下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山东寿光健元春有限公司、寿光德圣造纸化工有限公司、寿光蔡伦中科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岳召顺、张兰芳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债权最高余额5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寿光健元春有限公司、寿光德圣造纸化工有限公司、寿光蔡伦中科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岳召顺、张兰芳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和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4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2416元,均由被告山东和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健元春有限公司、寿光德圣造纸化工有限公司、寿光蔡伦中科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岳召顺、张兰芳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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