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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环(南)罚字[2021]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加工与销售且现场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东侧雨水排放口有蓝色液体流入河道,排放口附近河面呈蓝色。经查,你单位拉丝车间东侧的乳化液循环池池壁未做好防渗措施,西侧池壁有破损孔洞,乳化液通过该破损孔洞流入循环池南侧雨水管线,最终通过雨水排放口流入河道。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单位雨水排放口附近河道水样进行采样并检测,经检测,雨水排放口附近河道水样化学需氧量201mg/L,铜2.62mg/L,石油类10.4mg/L。经查,你单位未根据相关规定编制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6
    决定机关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