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076****61X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6民初6715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1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50万元、期内利息40672.50元及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8月21日为12760元;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50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复利(截至2019年8月21日为197.74元;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27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二、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赔付律师代理费241908元。三、张聚峰对上述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14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聚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无锡市龙腾起重装卸机械厂对上述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7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市龙腾起重装卸机械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张华、杨文雅对上述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7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华、杨文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对上述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137.91万元范围内以张聚峰、倪杰提供抵押的位于无锡市嘉州花园洋房39-1801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锡房他证字第HS1000562643号)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18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84.5元,由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张聚峰、倪杰、无锡市龙腾起重装卸机械厂、张华、杨文雅负担(江苏聚业机9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张聚峰、倪杰、无锡市龙腾起重装卸机械厂、张华、杨文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的诉讼费用57369元由本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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