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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076****61X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06民初3262号
    案号 (2019)苏0206执29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无锡市波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万元及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45元,由聚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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