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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548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1民初6109号
    案号 (2019)苏0211执14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2
    发布日期 2019-10-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市宝鑫隆金属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期内欠息(自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为17755.25元;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73%计算)、逾期罚息(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73%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结欠期内欠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73%上浮50%计算)、律师代理费146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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