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卫医罚【2020】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9月2日,本机关对金华芘丽芙美容医院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现场抽查患者郑**等7人的病历档案资料中注射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治疗记录等病历文书上均有“金**”字样的签名,但字迹均不一致;抽查患者冯**、赵*的住院病历中均有该院出具的检验项目为“新型冠状病毒总抗体”的检验报告单;五楼治疗室内存放有塑封包装的剪刀、镊子等医疗器械,塑封包装袋上标注有灭菌日期、有效期,未见标注有物品名称、锅号锅次、打包者等信息,治疗室操作台上放置有“95%医用酒精”1瓶,生产厂家为“浙江省嵊州市天马消毒剂厂”,现场未出示该产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据此,本机关于2020年9月2日对该单位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9月3日本机关对金华芘丽芙美容医院再次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抽查美容外科8月份病历资料30份,其中8月6日患者陈**、魏*、8月27日患者刘**的手术记录单中医师签字为许**、黄**,8月6日患者陈*的手术记录单上医师签字为赵*、屠**,查看该院美容外科医生的打卡时间表,显示8月6日无赵*、许**,8月27日无许**的打卡考勤记录;口腔科检查室内李**身着工作服正在为患者金**开展口腔洁治术,检查室内放有患者金**的“洁牙/牙周SPA知情确认书”上主诊医师签字为“余**/李**”,现场未出示李**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现场查阅该院口腔科存放的病历资料,其中患者陈**等5人开展矫治、拔牙、补牙等项目的知情同意书上均无医师签字。2020年9月8日,本机关对该单位进行第三次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医院美容皮肤科内治疗室9内放置有“StingySoakedOxygenRejuvenation”仪器、多功能激光光电平台各1台,余**正在为患者张**开展“小气泡、无针水光”美容项目;治疗室11内放置有“氧动力嫩肤仪”1台,赵**正在为患者贾*开展“水氧、青春”美容项目;治疗室5内放置有YAG激光治疗仪,聂**正在为患者邵**面部擦涂碳粉;治疗室3内放置有半导体激光治疗仪1台,张*正在为患者开展激光脱毛美容项目;治疗室1、2、6、7、12内另分别放置有二氧化碳点阵激光、皮肤激光治疗仪(ElIte)、皮肤激光治疗仪(Cy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7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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