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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吉庆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卓金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9969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民初385号
    案号 (2018)闽0503执13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5
    发布日期 2018-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吉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2222924.37元及自2016年4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福建吉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52508元; 三、被告福建锐邦贸易有限公司、邱旭斌、邱辉足对被告福建吉庆贸易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全部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吉庆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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