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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九卫水罚﹝20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范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1
    决定机关 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李亚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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