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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32255****856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民初1467号
    案号 (2020)津0104执3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任天智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连天红家具店、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四份《家具买卖合同》;二、被告天津市南开区连天红家具店与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任天智货款130115元并支付违约金19517.25元;三、驳回原告任天智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3元,由被告天津市南开区连天红家具店与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任天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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