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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弘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68****082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5343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33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丹豹服饰有限公司、江苏东弘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截至2018年10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468000元、利息41294.54元,合计1509294.54元,并承担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丹阳市三兴服饰有限公司、步美华、景武、管建华、管亚东对被告丹阳丹豹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06元,由被告丹阳丹豹服饰有限公司、丹阳市三兴服饰有限公司、步美华、景武、管建华、管亚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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