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070****868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91民初5226号 |
| 案号 | (2020)皖0291执73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齐力佳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280000元;二、被告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齐力佳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即自2017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0月9日;三、驳回原告北京齐力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5300元,原告北京齐力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300元,被告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被告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账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开户账号:1101301021000360768)。如逾期不缴纳,法院将依法移送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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