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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70****86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91民初2933号
    案号 (2020)皖0291执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8-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伟2015年至2017年年度考核工资49.4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030元,由被告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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