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中凯热模锻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69****84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11民初770号 |
案号 | (2018)苏0211执恢3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阴华伦达精密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885624.57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4月7日的利息为162631.4元,2016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885624.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8%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江阴华伦达精密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99712元。 三、被告江阴市中凯热模锻有限公司、江阴市凯益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华文龙、高玲娟、华成佳对被告江阴华伦达精密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有权对被告江阴华伦达精密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江阴市中凯热模锻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清单详见附件)就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14374017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7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15元,由被告江阴华伦达精密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江阴市中凯热模锻有限公司、江阴市凯益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华文龙、高玲娟、华成佳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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