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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5****26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一中园初字第0004号
    案号 (2019)津01执恢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园区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5
    发布日期 2019-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焕利借款本金9359633.6元; 二、被告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焕利借款利息(以本金935963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河北骏广木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河北骏广木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王焕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原告王焕利负担3800元,由被告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骏广木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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