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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牟福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1402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2执806号
    案号 (2018)津02执恢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2
    发布日期 2018-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止的利息,以及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编号******34648《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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