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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牟福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1402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1民初5653号
    案号 (2018)津0101执8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1
    发布日期 2018-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盛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天津盛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9月5日的利息、罚息共计3935500元及自2016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4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盛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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