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2017 〕JT0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环评要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你单位未按环评要求在污水站进口处安装流量计,在污水站出口安装在线监测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标准予以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2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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