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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市中州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167****33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民初496号
    案号 (2020)豫03执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1-03-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郑州巿中州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欠款本金3276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 被告郑州巿中州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欠款本金3226515.74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 被告郑州巿中州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欠款本金6616190.59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 四、 被告郑州巿中州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欠款本金8818488元及利息(从2018年5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五、 被告郑州巿中州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欠款本金5671923.75元及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六、 被告郑州巿中州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415512.91 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利息 424286元。从2018年10月26日起,以1415512.91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七、 被告河南中州铝业高科有限公司、中科富兰特股份有限公司、张华祥、郑迎、孙改兰对前述欠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郑州巿中州铝业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9493元,由郑州巿中州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州铝业高科有限公司、中科富兰特股份有限公司、张华祥、郑迎、孙改兰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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