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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发展三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0056****228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22民初9053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24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窦胜利同意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二千万元及利息(以二千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八计算,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七点五计算,期间已支付的利息在还款时应予以扣除),被告孙黎军、新乡发展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发展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窦胜利、孙黎军、新乡发展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发展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十五万一千三百元; 二、如被告窦胜利不能按上述约定时间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对被告新乡发展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新乡市平原路970号红星美凯龙商场04层410号摊位(产权证号为: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201334169号)、新乡市平原路970号红星美凯龙商场04层415号摊位(产权证号为: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201334217号)、新乡市平原路970号红星美凯龙商场04层417号摊位(产权证号为: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201334135号)、新乡市平原路970号红星美凯龙商场04层424号摊位(产权证号为: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20133421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新乡发展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前处置其主要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被收购、被兼并、转让等,被告窦胜利、孙黎军、新乡发展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发展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应在上述情形出现后最迟一个月内偿还所欠借款本息; 四、原、被告双方今后就此事别无其他争议和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七万五千五百二十一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窦胜利、孙黎军、新乡发展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发展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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