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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市监罚〔2017〕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的五粮液白酒20瓶;三、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08
    决定机关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卞向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