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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35KMDR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21民初2239号
    案号 (2020)赣0521执6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15000元; 二、被告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6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8817元,被告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49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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