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长环罚[2020]第20000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长环罚字〔2021〕6号当事人:浙江瑞辰气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9JLBR0L法定代表人:郑州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上庄路3号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主要从事气体分离设备的生产与销售。主要生产设备有车床8台、铣床1台、磨床1台、台钻2台、摇臂钻床1台、电焊机3台,喷漆房1座及其他辅助设备。经调查,当事人年产300套PSA气体分离设备建设项目于2019年3月经原长兴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审批文号:长环管〔2019〕41号)同意建设,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于2019年12月投入生产至今。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11月23日现场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图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具体方位、生产设备、检查时生产情况。二、2020年11月23日检查时的现场取证照片8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设备、检查时生产情况的事实。三、2020年11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四、2020年11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郑州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郑州的身份。五、2020年11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及受委托人余立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及受委托人余立华身份情况。六、2020年11月23日当事人受委托人余立华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长环管[2019]41号)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七、2020年1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1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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