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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税稽罚[2019]15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瑞辰气体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8年5月取得沈阳旭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分别为03917296、03917297,品名为无缝钢管、弯头、阀门、法兰等,共计金额104482.76元,进项税额16717.24元,价税合计121200元,于2018年5月入账,记入原材料科目,至检查时未结转成本。进项税额16717.24元,于2018年5月份(所属期)申报抵扣,后因国家税务总局长兴县税务局通知于2018年8月(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以上发票是你公司在向陈光支付个人服务费用时由陈光提供给你公司的,你公司已支付劳务费121200元,未代扣代缴劳务费个人所得税31784元。该行为属于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07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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