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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丰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41829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306民初14682号
    案号 (2018)粤0306执132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0
    发布日期 2019-0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深圳市金银宝商业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银宝金丰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丰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804699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804699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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