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子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03MA****NXX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7639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35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2602077】。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子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款人民币734261.8元及利息(利息以734261.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给原告江门鑫义摩托车有限公司。二、被告袁祥坚对被告江门市子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欠原告江门鑫义摩托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三、驳回原告江门鑫义摩托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06.73元,保全费4370元,合共15776.73元,由被告江门市子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袁祥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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