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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21MA****9W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21民初2375号
    案号 (2021)皖1721执17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启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张启和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24578元;三、驳回原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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