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721MA****9W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21民初1834号 |
案号 | (2021)皖1721执7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欠原告湖南中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5483.75元,扣除2020年4月24日已经支付的30万元承兑汇票,尚欠工程款525483.75元,该款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25483.75元,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21年2月28日前给付10万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所有剩余债权及相应的利息(以剩余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4付清之日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9268元,减半收取4634元,由原告湖南中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317元,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承担2317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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