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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21MA****9W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21民初2899号
    案号 (2021)皖1721执7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21964.9元及逾期利息(以1621964.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98元,由原告祺泰公司负担9368元,由被告泰富池州公司、泰富公司负担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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