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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21MA****9W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21民初370号
    案号 (2020)皖1721执9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569803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违约金)。二、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0元。三、被告安徽凯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货款1569803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17元,减半收取12008.5元,由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原告负担300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本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原告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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