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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21MA****9W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21民初107号
    案号 (2020)皖1721执6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8-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四红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汤四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5284.64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30644.46 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10053.5 元,合计85982.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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