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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通鼎非融资性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金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66****661R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7188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8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4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春根纺织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3549348.12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⑴利息:126713.5元。⑵罚息:①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9.3625%计算至2016年6月28日止,即57215.28元;②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9.3625%计算至2016年6月28日止,即56695.14元;③以本金3549348.12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9.36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⑶复利:①借款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的借款:截至2016年3月10日的复利以每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3625%计收;之后的复利以结欠利息63531.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6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②借款时间为2015年3月12日的借款:截至2016年3月11日的复利以每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3625%计收;之后的复利以结欠利63182.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6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春根纺织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律师费94525元。(以上二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李春根、陈英对被告吴江市春根纺织厂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债权本金700万元以及约定的欠息、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吴江市荣中装饰工艺织造厂对被告吴江市春根纺织厂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债权本金300万元以及约定的欠息、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吴江市南麻中旺丝绸厂、吴江市明阳喷织厂、金剑荣对被告吴江市春根纺织厂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债权本金400万元以及约定的欠息、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被告苏州通鼎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春根纺织厂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七、被告李一健对被告吴江市春根纺织厂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债权本金650万元以及约定的欠息、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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