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通鼎非融资性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顾金飞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130566-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6181号 |
| 案号 | (2016)苏0509执816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0-08 |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恒辉布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27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242262.5元(暂计至2016年5月3日,其中借款期限内的利息62187.5元,罚息180075元,复利4070.76元;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7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10.5%计算,并以借款期限内的利息62187.5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10.5%计算复利); 二、被告吴江恒辉布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71102元; (以上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姚国忠、苏州通鼎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恒辉布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债务以及诉讼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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