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通鼎非融资性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顾金飞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130566-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商初字第00572号 |
| 案号 | (2015)吴江执字第0537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9-16 |
| 发布日期 | 2015-09-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红梅、俞建中、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3445474.59元,并偿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截至2014年12月25日的逾期利息为251885.2元,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445474.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详见附件)。 二、被告张红梅、俞建中、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的律师费损失142216元。(以上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三、被告苏州通鼎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四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红梅、俞建中、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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