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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市太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勋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459****781D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04民初2391号、(2016)豫01民终10530号
    案号 (2016)豫0104执34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7
    发布日期 2016-12-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万瑞华、郑州市太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玉群、刘玉茹借款本金人民币38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88000元为基础,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息二分标准计算,扣除被告万瑞华已支付的24000元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玉群、刘玉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4元,由被告万瑞华、郑州市太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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