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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嘉盛宝音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耀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11709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1民初11983号
    案号 (2018)京0101执9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日期 2018-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嘉盛宝音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衡准宝声(北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三百六十四万四千七百八十六元六角四分及逾期利息(其中截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的逾期利息为九万八千一百九十九元七角;自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七十二元,由被告嘉盛宝音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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