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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800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2民初44253号
    案号 (2021)京0102执58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3-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4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个工作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5年3月3日起计算至支付完全部咨询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2元,保全费2941元,由被告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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