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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569****311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49811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6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绿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010,314.57元及利息(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1月15日期间利息为111,067.32元,2019年11月16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绿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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