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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成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1238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103民初3318号
    案号 (2017)内0103执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8
    发布日期 2017-04-2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王文龙、赵婕妤与被告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内蒙古大商城定购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文龙、赵婕妤购铺款186488元; 三、被告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文龙、赵婕妤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186488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3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四、被告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0元,由被告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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