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青李沧市监执四罚字〔2020〕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在停业前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06 |
决定机关 | 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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