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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保强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02155****92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021民初1065号
    案号 (2021)皖1021执12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山建立德纸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归还原告黄山市歙县力丰工贸有限公司受让的第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对黄山建立德纸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金额27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为3.604806万元,2017年3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以贷款本金2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525‰计算。];二、被告黄山建立德纸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山市歙县力丰工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万元,债权转让公告费2000元;三、若被告黄山建立德纸制品有限公司未能偿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黄山市歙县力丰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山保强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歙县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所有权证号:歙私房子第2492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黄山市歙县力丰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本案诉讼费28850元,公告费540元,共计29390元。由原告黄山市歙县力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390元,被告黄山建立德纸制品有限公司、黄山保强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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