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5904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3民初2057号 |
案号 | (2019)津0103执52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19-09-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1月22日的利息52673.38美元、罚息73584.01美元、复利8985.9美元,及自2017年1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复利。(按双方约定计算) 二、被告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贰亿柒仟陆佰万元整或等值外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6元,由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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