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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诺亚方舟羊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伟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72712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5民初5650号
    案号 (2017)苏0505执23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7
    发布日期 2017-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成都诺亚方舟羊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5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8元,减半收取1809元,由被告成都诺亚方舟羊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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