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衢地税稽罚[201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衢州市衢江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于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12年你公司2012年实际占用位于沈家经济开发区土地19处,应税土地面积41563.32平方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49379.92元。2013年你公司2013年实际占用位于沈家经济开发区土地19处,应税土地面积41563.32平方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49379.92元。2014年你公司2014年实际占用位于沈家经济开发区土地19处,应税土地面积41563.32平方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32506.56元。2.未按期申报缴纳印花税你公司2012年“资本公积”科目反映贷方发生额8323187.2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资金账簿印花税4161.59元,该项印花税于2014年10月10日申报缴纳,未按期申报缴纳印花税4161.59元。我局于12月2日根据税务违法案件集体审理会议意见制作并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衢地税稽罚告[2016]60028号),你公司于12月6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认真进行研究,认为你公司营业执照中显示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所查补的19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使用者为你公司(有从你公司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为证),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条的规定,故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年少缴税款行为处以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415633.2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15633.2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江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公司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衢州市地方税务局或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10 |
决定机关 |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方志刚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