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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正通玻璃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826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02民初1170号
    案号 (2020)冀1102执27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1
    发布日期 2020-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市开发区永兴环保工程制品厂、河北正通玻璃钢有限公司、宫瑞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9日的利息2965583.44元及后续利息(以1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875‰,自2020年3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履行清偿义务的,可依法在清偿责任的范围内申报债权;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履行清偿义务的,应扣除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94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579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水市开发区永兴环保工程制品厂、河北正通玻璃钢有限公司、宫瑞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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