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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59****354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1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苏0311执20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09-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熹偿还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起,以360万元为基数,按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总额不得超过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金额);二、被告周斌对被告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李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90元,公告费470元,合计43560元,由被告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周斌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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