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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丰市监太平工当处(2020)3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9
    决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