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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泉煤业集团翼城森杰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卫光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62557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91民初1597号
    案号 (2017)冀0191执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8
    发布日期 2017-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泉煤业集团翼城森杰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63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27日之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35减半收取即4517.5元,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1.3元,被告阳泉煤业集团翼城森杰煤业有限公司负担412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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