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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林州市鑫顺汽车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志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24677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683民初3920号
    案号 (2017)鲁0683执29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4
    发布日期 2018-03-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州市鑫顺汽车农机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山东金龙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装载机款1268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林州市鑫顺汽车农机有限公司付款的同时,支付给原告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欠款额126800元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郭志勇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林州市鑫顺汽车农机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金龙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6元,由被告林州市鑫顺汽车农机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交纳本院。反诉费100元,由被告林州市鑫顺汽车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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