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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启综执罚〔2021〕第50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根据启东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意见进行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3
    决定机关 南通市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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