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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银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058****9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21民初2063号
    案号 (2019)赣0121执2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鑫交通事故赔偿款540500 元; 二、限被告胡芳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鑫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95.5元; 三、被告江西银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姜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7元,由原告姜鑫负担10038.5元,被告胡芳敏负担2538.5元;鉴定费6200元(已由原告姜鑫垫付),由原告姜鑫负担4270元,由被告胡芳敏负担1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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